从*和国税总局获悉,两部委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向个人赠送礼品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时,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以及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每次收入的20%;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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